夫或妻一方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准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
夫或妻一方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准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
新聞摘要
  • 夫或妻一方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准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稅捐機關表示,財政部發布2018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令,婚姻關係存續中,因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,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,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,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,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 
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,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移轉土地案件時,應檢附離婚登記、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,以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。
 
對於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,於夫妻雙方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,以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;逾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,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;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,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。至於原地價之認定,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,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